自主學習Self-directed learning

(一) 學生自主學習說明

  • 提升學生學習動機,鼓勵學生自主規劃學習目標,並採多元自主的學習方式促進對知識、技能、未知事物的探索與瞭解,以彌補課堂教育之不足
  • 依據自己的學習需求提出學習計畫書,並徴得一位本校相關領域教師(含專任、專案、兼任)之同意擔任指導教授,社會實踐類另可依實際需求邀請社區業師協助指導,以多元的學習方式追求新知;如尚未選定指導教授,則由自主學習審核小組指派。學生於完成所規劃之學習計畫內容並提交成果報告,經本校自主學習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得授予學分。
  • 每項學生自主學習計畫之完成期限以一學期為原則,最多以一學年為限,逾期未完成而學生有意繼續進行者,須重新提出申請。有意申請之學生應於擬自主學習期間的前一學期,依本校公告受理日期提出自主學習申請計畫書,每位學生每學期申請以一案為限

(二) 申請及審查程序

1.計畫書應敘明自主學習類別、參與學生人數與姓名、自主學習之方案構想、預期成果等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

2.每學期由教務處課務組彙整學生提出之自主學習申請計畫書後,簽請教務長召集審核小組開會審查各計畫書之可行性與預期成果之合理性。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案,學生得自下一學期開始執行。

3.學生完成自主學習後,應主動繳交自主學習成果報告書至教務處課務組,再由教務長召集審核小組開會審查其是否達成原申請書所列之預期成果。經審查通過者,每完成一項學生自主學習。惟學生在學期間可認列之自主學習學分最多以八學分為限。

4.學生依照自主學習時數比例十八小時配當一學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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